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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学校管理必须关注的12个法律问题

  • 2020年02月06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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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随着疫情的蔓延,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防范疫情的紧急措施。对于学校而言,防控疫情和应对疫情导致的延期开学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的头等大事。复杂的控疫形势要求学校必须依法有序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以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近期发布的疫情应对相关政策,围绕疫情防控、劳动人事、合同管理等三个维度,下文梳理了12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政策法律要点问题:

一、疫情防控方面

1. 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法律规定,学校的疫情防控义务至少包含以下五项:

一是教育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二是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任何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是应急救援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五是不得提前开学。

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均作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其性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为目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各级各类学校均应遵照执行。

2. 疫情期学校如何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答: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并做到证据留痕。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学校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学生受感染,学校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因此建议学校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出台的特定时期的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保障”、“预防”、“整治”、“教育’、”救助”五大职责,把学校疫情防控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有机结合起来。

需要强调的是,学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必须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即使学校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如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仍可能承担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学校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动中,要求学校和教职人员必须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有效的证据保全对学校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将有助于学校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不当的风险。


二、劳动人事方面

3. 学校教职员工在延期开学期间是否享受带薪休假?

答: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寒暑假期间属于带薪休假。近期教育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延期开学决定意味着对寒假假期的直接延长,因此在此期间教职员工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4. 教职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学校是否应当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应当按被隔离观察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也做了类似规定,因此教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学校应正常发放工资。

5. 教职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享受什么待遇?

答: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即学校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6. 学校复课后,教职员工未及时返岗应如何处理?

答:分二种情形处理。

经学校通知要求返岗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无正当理由仍不返岗的,学校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聘任)合同。

经学校通知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事假条件的,补办病事假手续。

7. 学校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职员工暂不返岗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是员工申请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手续。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

三是员工请病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参见当地人社部门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四是协商安排年休假。根据部分地区规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体假。

8. 教职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要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教职员工是否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经检索非典时期类似案例,倾向于认定为工伤。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教职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难以认定为工伤。

9. 对于因隔离治疗留观以及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教职员工,学校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该员工如符合上述情形,学校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三、合同管理方面

10. 学校因疫情影响无需采购服务/产品或需要变更合同的怎么处理?

答: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供应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学校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产品的,学校可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或变更)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对学校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附上政府部门延期开学和禁止举办相关活动文件及其他损失证据作为凭证,避免学校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11. 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提供服务/产品如何应对?

答:学校应当排查自身需求,对于急需的服务/产品采购,应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采购的准备。并依据供应商履约不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选择是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12. 延期开学后学校食堂承包合同应当如何管理?

答: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在疫情期间食堂暂停开放期间的实际损失,考虑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上一条:转发《关于落实涉重点地区师生员工相关管控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来常人员及在常人员出行信息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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